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过期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重新注册。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重新注册,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变更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业务登记,追回乡村医生
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文章来源:《中医杂志》 网址: http://www.zyzzzz.cn/zonghexinwen/2022/1206/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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